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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筑起坚实的职业伤害保障
2022-09-19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王 东 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研究员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规模日渐庞大。如何保护好这些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就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特别是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有关实践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在中央层面,“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表述首次出现在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在地方层面,广东、浙江等地陆续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不断积累有益经验。

  不过也应看到,实践中,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具有灵活性、短期性等特征,很多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些平台从劳动者的工资里自动扣除一定数额的保险费用,但至于如何赔、赔多少,劳动者知之甚少,导致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救助。故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为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强力推动立法工作。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现行法律已无法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需要。尽管目前国家为应对新就业形态用工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制定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总体看仍规范性不足。当前,应加大力度推进劳动法律修改,专章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明确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新业态企业劳动保护责任,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待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保障内容。

  二是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基于传统用工方式设计出来的,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由于没有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无法被纳入制度保障范围,致使其遭遇职业伤害时,会发生保障不足或没有保障等问题。对此,应切实加强和健全顶层设计,加快探索建立灵活的、符合劳动者保护要求的、又兼顾新业态发展的新型职业伤害保障体系,根据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构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分层分类保护。同时,为降低企业和劳动者的缴费负担,可试行“平台缴费+政府补贴”的模式,通过税收优惠、社保支付比例的调整等,鼓励平台企业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到更平衡、更充分的职业伤害保障。

  三是畅通各种救济渠道。在健全争议调处机制方面,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加强沟通联系,畅通裁审衔接机制;深入推进“法院+工会”诉前调解机制,提供优质高效的纠纷化解服务;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服务志愿者的作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在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方面,各地人社部门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平台企业落实权益保障责任;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规范平台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平台企业。在健全联合激励惩戒机制方面,依法对平台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与市场监管、交通、金融、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四是倾力打造关爱之家。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户外劳动,会遇到饮水就餐、休息如厕、停车充电等难题。有必要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等设置更多的临时休息场所。有关部门、企业也应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持续关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困难帮扶等关爱活动。平台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建立优秀从业人员奖励制度和困难从业人员慰问制度,提升从业人员行业归属感和职业荣誉感。


(责任编辑:苏荔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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