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现就业歧视?据九派新闻8月31日报道,近日,网传深圳某教育公司招聘员工时,要求手机号倒数第五位数字不能为“5”引网友热议,该新闻还登上了百度热搜。30日,该公司员工回应称此要求是公司老板的要求,并称入职后可以换手机号,如果不同意此要求就不会录用。(9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
今年两会,有关学历、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如“‘双一流’高校毕业”“研究生学历”“不招女生”“35周岁以下”“没有慢性病”等,成为代表委员热议话题。殊不知,这些就业歧视,都还算“波澜不惊”的,有的是隐性歧视,如就业待遇同工不同酬,为不同劳动者提供不同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更有甚者,有的招聘单位,已经挑剔到要看长相、星座、属相、手机号等。如深圳一家公司不聘用手机号倒数第五位是5的人,这些就业中的“花式歧视”,因更具隐蔽性,让人防不胜防。
就业促进法虽已颁行10多年,公平就业的相关规定也已深入人心,但在现实中,各种就业歧视仍然存在。而在维权路上,求职者更是屡遭遇“玻璃门”。比如,颜值高的人,通常比颜值低的人更易求职成功,这也许在某些人看来,是个丑陋的事实。这还不算,郑州一家公司招聘总裁助理,要求应聘者为处女座或双子座。还有一家公司,一名求职者能力明显不如同场竞争者,却意外胜出,胜出的理由是因为其属猪,而公司老总迷信属相,并对属猪的人情有独钟。可见,如今就业不仅是知识和能力的搏弈,更是颜值、属相、星座和地域的竞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社会病态。
由于工作性质、岗位需要等方面原因,招聘单位对应聘者提出一些特殊要求,这是可以理解的,应聘者应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要求,去应聘适合自己的岗位。但这些特殊要求必须有一条底线,不能无视科学、公平等基本要素。而完全靠长相、属相、星座、手机号这些要素来评判一个人,没有科学依据,也过于绝对化,已涉嫌就业歧视,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对这些“花式歧视”,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如果涉及到就业应聘,就可以在反就业歧视中找到相关法条。比如,《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又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是,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为反就业歧视立法,清除求职路上的“拦路虎”。
可见,对于类似手机号倒数第五位不能为“5”这种花式就业歧视,亟须立法列举式精准治理。另外,劳动者在就业时如果遭遇各种歧视,也要注意取得相应证据,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