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简称《决定》)7月20日正式发布。《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相关报道见A3版)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党和国家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统筹人口与发展总体目标作出的重要决策。《决定》不但明确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等政策原则,而且提出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三孩生育政策要顺利落地实施,还需要研究出台相应的精细化、精准化配套措施。
就在前几天,有网友在地方政务平台提问“三孩政策何时正式实施”、“何时能办准生证”?国家卫健委相关部门作出答复: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放开三孩)后均可生三孩,生育登记先备案后补办。但严格说来,这一简要答复仍有不够清晰之处。现在中央《决定》正式发布,明确三孩政策实施时间、如何办理生育登记等配套措施更加迫切了。
就此,国家卫健委在《决定》有关问题解答中介绍,目前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将“三孩政策”写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作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在5月31日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施行前生育三孩的,可按修改后的法律认定。这一解答明确了“三孩政策”实施时间等配套措施,公众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据此都能做到心中有数。
《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是一项涉及面广并触及多个关键点的重大决定。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收取社会抚养费是以前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而采取的一种经济制约措施,这次取消是因为它不合时宜了,但取消社会抚养费不等于彻底放开生育,现在实行三孩生育政策,仍然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三孩政策”仍然属于计划生育政策范畴,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同时应当认识到,实行“计划”而非“彻底放开”的生育政策,意味着仍需要通过一定的制约措施,来保证“计划”得以执行。因此,在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后,需要研究制定新制约措施,并且新的措施要推动、保障而不是影响、妨碍“三孩政策”顺利实行。这对顶层设计部门、宏观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都是一个严峻考验。
《决定》提出,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特别是最近十余年来,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对实行优化生育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迫在眉睫。
比如,针对有人提出的“已交的社会抚养费能不能退”问题,国家卫健委明确:“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以此推论,对于此前违反计生政策人员的其他处罚包括党纪政纪处罚,也应当视时效、情节、类别等具体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妥善处理,使之总体上有利于“三孩政策”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