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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司法实践堪为全球表率
2021-06-07    来源: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赵婕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环境日的中国主题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中国政府用生态文明指导发展,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5月26日至27日,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期间,中国司法领域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受到与会国际人士的高度认可。他们一致认为,中国在环境司法保护方面是具全球领导力的国家。

  完善生态保护全方位诉讼体系

  作为首先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各地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诉讼体系,不断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推动环境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深化环境治理协同联动和多元共治,提升审判能力水平,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针对云南地形复杂、物种分布广泛的特点,云南法院探索构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形成司法合力,统一裁判尺度。由昆明、大理等6地设有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的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指定6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滇池、洱海等九大高原湖泊的环境资源案件,整体上统筹了各生态功能区特有濒危物种的司法保护。

  青海是高寒生物自然物种资源库,具有高原生物多样性资源破坏容易、修复难且不可逆转等特点。青海法院依托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三江源生态法庭等,结合实际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归口、统一管辖”的模式,以“车载审判”等方式大力开展巡回审判。

  在审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失的计算问题是中国乃至世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难题之一。江西法院通过审理相关案件,总结并推行了“环境损失计算五结合法”裁判规则。该规则的推行,改变了以往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每案必鉴定的做法,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并减少了鉴定费用的支出,加快了审案进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江苏法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国际公约义务,建立起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支撑的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确立惩罚性赔偿、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和损失整体性认定规则,提高违法成本。

  从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27个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国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617个、合议庭1167个、人民法庭209个,基本形成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体系。

  发挥审判职能保护生物多样性

  在前不久召开的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播放了一段展示当地生物多样性的视频,视频中绿孔雀曼妙身影出现在会场巨大的荧屏上。

  绿孔雀在中国曾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鸟类,但目前已濒临灭绝。2020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对绿孔雀栖息地生态系统存在重大风险的在建水电站项目停工。这是全国首例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审理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司法理念,以司法方式有效预防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同时也为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判经验及实践路径。

  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越来越成为各国共识,法院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处各类环境犯罪,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的责任和担当。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李伟文受被告人卓文指使,用行李箱携带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保护的珍贵动物——地龟科池龟属黑池龟12只、地龟科小棱背龟属印度泛棱背龟247只,在抵达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后被海关关员查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卓文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野生动植物种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

  针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华锦公司,在明知对原有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仍未通知下游用水户做好准备、擅自蓄水断水,造成泰蘋河公司养殖的鲟鱼缺氧窒息大量死亡一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锦公司赔偿泰蘋河公司经济损失757158.6元。华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流生态流量可以保证河流所需的自净扩散能力,维持水生生态系统平衡,保证库区养殖业所需的水质水量。长江流域蕴藏着十分丰富的水资源,依法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职责。

  司法领域成效受国际社会认可

  中国司法领域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国际人士对此作出了积极评价。

  “我一直关注中国环境司法的发展,当看到‘绿孔雀’案判决结果时十分振奋。”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英国)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詹姆斯·桑顿特评价说,中国将环境法治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中国的努力将激励其他国家也采取行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英厄·安诺生说:“过去十年里,中国在省区市各级建立了1000多个专门环境法庭、合议庭、派出法庭、巡回法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很高兴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合作,一同加强司法审判对环境和气候的保护。”

  “中国在国际环境政策和法律领域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中国的司法体系或者司法机关尤其如此。让人们知道环境的危机也是可以由法院来解决的,通过判决一些重要的案件,可以由法院在解决环境危机方面发挥重要的、重大的作用,就是说这些环保的问题不仅可以从政治层面得到解决,在司法层面也可以得到解决。”巴西联邦共和国高等司法法院大法官安东尼奥·本杰明说,“我们看到中国对宪法作出修订,将生态文明这样的用词写进了宪法的序言,这就是说生态文明这样一个概念已经成为整个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根本性语言。中国过去几十年制定了许多环保方面的法律,涉及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以及污染控制等等。而且中国不仅在持续的立法,还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不断的修订和改进。我们看到法院在整个环保的事业中越来越发挥了一个核心的作用,中国从最高层的最高人民法院到最基层法院对此都非常重视。”

  来自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北京代表处的龙迪认为:“近几年,中国环境法治化进程加快,法律框架在迅速改善。中国有1000多个环境法庭,这在全球来看是很特殊的模式,这些司法领域取得的进展对国际社会有很大影响。”

  “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庭能够审理所有与环境相关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就全世界而言应该是最佳模式。”比利时王国宪法法院院长卢克·拉文森表示,非常钦佩中国在环境和资源司法审判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和成就。

  南非共和国最高上诉法院院长曼迪萨·玛雅的评价是:“中国的环境司法实践再次证明中国在环境司法保护方面是具全球领导力的国家,世界环境司法大会通过的《昆明宣言》将成为全球环境司法保护的一份指导性文件,为促进环境司法保护、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及交流、数据共享及加强法院科技应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我们觉得有必要加强各国司法界的交流,将中国法院的经验应用到其他国家,更好地促进各国环境司法工作。”曼迪萨·玛雅说。

(责任编辑: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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