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三农”工作的重心迎来了历史性的转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成为未来农业农村工作的主要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已于2021年4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有何重要意义?这部法律有哪些特点和亮点?未来如何贯彻实施?人民网记者采访多位专家进行解读。
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全局性、系统性的法律保障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提出要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有关工作,对此,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表示,通过立法方式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既是党中央的要求,也是实践的迫切需要。
任大鹏介绍,根据党中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围绕乡村振兴的法律制度需求,乡村振兴促进法从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等三个全面,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了全局性、系统性的法律保障。
谈到颁布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意义,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杨东霞表示,乡村振兴促进法作为我国三农领域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强化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顶层设计,夯实了良法善治的制度基石,对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是积极而全面的”,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湖南省委员会副主委李云才表示,乡村振兴促进法重点起到了法律规范的保障作用,推进措施的动力作用,农民主体的法定作用,党委政府作为的职能职责作用,社会积极参与的鼓励作用,以及确保落实的监督检查作用。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40多部与农业农村密切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它们在巩固农业农村改革成果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其比较有哪些特点和亮点?任大鹏表示:
一是更注重全局性和系统性,涉及到农业农村发展的各个方面。本法共设十章七十四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从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和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法律制度,并规定了体系化的扶持措施。为保障法律得以有效实施,本法还专章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
二是体现了针对性,它紧密围绕乡村振兴的制度需求构建制度体系,充分注意到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三是作为促进法,它更注重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职责,在本法中,“国家”一词出现了52次,“政府”一词出现了77次,充分强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全面支持、推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四是强调党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领导地位。本法第四十二条特别规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通过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带来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在杨东霞看来有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农民是农业农村发展的主体,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推进乡村振兴,是为了农民,也要依靠农民。因此,本法将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贯穿法律始终,真正使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者、支持者和受益者。
第二,保障粮食安全。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本法明确,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保障粮食安全,要害是耕地和种子,本法对耕地和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城乡融合发展是乡村走向现代化的必然。本法立足城乡融合发展,从体制机制、战略规划、要素流动、社会保障、产业融合以及各级政府在城乡融合发展中的相关要求和职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扶持措施有力。本法专设扶持措施一章,涉及财政投入、农业补贴、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基金、融资担保、资本市场、金融服务、农业保险、用地保障以及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等相关规定,它在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法治化的同时,有不少创新,比如本法明确,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五,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本法总则中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本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立足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发展不平衡,在城乡表现得最为明显;发展不充分,在乡村表现得最为突出。如何解决乡村振兴过程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推进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任大鹏介绍,当前,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制度性约束,例如乡村产业发展同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迫切需要的建设用地问题,产业之间、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发展不均衡问题,乡村振兴过程中的人才短缺问题,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冲突问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问题等,“乡村振兴促进法对这些问题都有非常明确的原则规定和制度安排,从长远看,它对于解决上述矛盾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发展不充分的问题,更好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将会产生重要的、稳定的、持续的保障作用。”任大鹏说。
搞好顶层配套政策设计,提升法律实施效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宣传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促进法?对此,李云才建议:一是要加强宣传引导,把法律的效力转变为行动的动力;二是搞好顶层配套政策设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升实施效果;三是调动农民积极性,依法拓宽发展领域,增加就业机会,建立农民持续增收保障机制;四是分类结合、点面结合、东西部结合,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方法;五是以补短板、强弱项、锻长板为切入点,创造创新具体发展举措,充分调动各级党委政府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六是注重各项措施的协同性有效性,使不同区域发挥各自在乡村振兴中的自身特色和独特优势,不搞千篇一律,不搞一刀切。
“未来要以产业振兴为关键和核心,注重政策、人才、要素、措施等的衔接协调与配合,切实发挥脱贫攻坚的基础优势、产业兴旺的动力优势、全面振兴的功能优势、新型经营主体的创业创新优势、各方协同参与的社会优势,从而更好地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地落实。”李云才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