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记者雒呈瑞 通讯员周赛 秦雪)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检察院办理了一男子醉酒型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应酬喝酒后驾车回家,行驶至南京江北新区宁六公路检查点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91.4mg/100ml。
办案检察官考虑到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其自愿的基础上,要求其在连续6天内完成30个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经考核合格后,该院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据介绍,南京市江北区检察院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无前科劣迹等情况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其认罪认罚且自愿的前提下,启动“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机制,将拟相对不起诉人综合考察前置,通过公益服务对其进行考察和警示教育。
醉驾犯罪嫌疑人签署自愿承诺书后,需于10日内在重点路段、十字路口等指定地点完成不少于30个小时的交通社会公益服务。服务期间,他们将在交警监管下参与文明交通辅助指挥、路口行人文明劝导等活动,检察官还会进行不定期巡查,动态跟踪社会服务效果。
据悉,为规范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实施程序,江北新区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拟相对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工作意见》,对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工作进行规范。
该《意见》运行以来,已经组织38名拟相对不起诉人员参与交通社会公益服务152次1200余小时。
(责任编辑:苏荔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