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23日)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在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方面,自今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 此外,和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部分税收,例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捐赠以及电影等行业税费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苏荔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