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是我国慈善事业的活跃力量,在动员社会资源、提供慈善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确保其活动公开透明,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二章对慈善组织予以专章规范,对慈善组织设立程序、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是首要问题,有如下问题需要厘清。
慈善组织及其组织形式
《慈善法》第8条明确,本法所称的慈善组织,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慈善组织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公益性,“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即以奉献社会、服务大众为使命,不以特定私人利益作为组织目的,受益对象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二是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股东,不分配利润。但这不意味着慈善组织不能从事一定的营利性行为,而是要求其营利性收入只能继续用于慈善事业,不得进行分配。三是财产独立性和公共性,独立性是指捐赠人的财产一旦捐给慈善组织,就不再属于捐赠人所有;公共性是指慈善组织对其财产的使用受到慈善宗旨和捐赠合同的限定,必须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慈善组织发起人、捐赠人和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四是自治性,慈善组织为切实履行自身宗旨,应当建立一套与其开展活动的特点相适应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决策、执行及监督机制。
《慈善法》第8条明确,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慈善组织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组织形式,也不是一种新设的社会组织类型,而是在现有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类社会组织基础上,按照设定的条件对相关社会组织的组织性质进行的认定。
慈善组织成立的条件
《慈善法》第9条明确,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是有组织章程;五是有必要的财产;六是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是慈善组织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慈善组织最基本的功能和价值。《慈善法》第3条对慈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列举:一是扶贫、济困;二是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是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是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是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对慈善组织的基本要求,主要是指慈善组织设立的出发点不是为了追求利润,但不排斥投资经营活动,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进行与慈善活动无关的分配。
“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自己的名称是慈善组织体现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重要标识,是与其他组织最为直观的区别,有利于其树立慈善品牌,不断扩大影响力。当然,慈善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住所是慈善组织基本的物质基础。
组织章程是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和活动的根本准则,是设立慈善组织的必备文件。《慈善法》第11条对慈善组织的章程应载明的事项提出了10项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名称、宗旨、住所、组织形式、内部监督机制、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活动范围、财产来源及构成、财产管理使用制度、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有必要的财产”是以保证慈善组织的正常运转为条件,这里未规定具体数额,主要是考虑到慈善组织可以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相应的财产要求也有所不同,而现有行政法规已分别对不同形式的慈善组织资产和经费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是慈善组织规范运行的重要条件。不同形式的慈善组织,需要有与其开展慈善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有关的行政法规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慈善法》第16条还对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是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对慈善组织的共性要求,既是考虑对于慈善组织管理的现实需要,又在一定程度上为今后慈善组织的发展和规范留下了制度空间。
慈善组织的设立程序
《慈善法》第10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登记是成立慈善组织的法定程序。《慈善法》为登记部门、申请程序、审查期限、审查决定等提供依据。
关于登记部门,《慈善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相关行政法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服务机构根据其规模大小、活动范围不同,在不同层级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现行做法,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
关于申请程序,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章程草案、财产证明、住所证明、组织机构材料、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简历等情况。按照组织形式,还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如基金会需要提供原始资金证明书。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关于审查期限,根据现行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登记审查期限为三十日,对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审查期限为六十日,考虑到慈善组织可以采取这三种组织形式,与一般的行政许可相比有特殊性,本法对慈善组织的审查登记审查期限为三十日。同时,考虑到特殊情况,《慈善法》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关于审查决定,民政部门审查完毕后,依法作出两种规定。一是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二是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另外,对《慈善法》公布之前,已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慈善法》明确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并对认定程序进行了简化,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时,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对慈善组织的认定进行了具体细化。
(责任编辑: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