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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020-10-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巩固提升脱贫成果,保持现有政策总体稳定,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对顺利摆脱贫困的农村地区而言,将战略目标从脱贫攻坚升级为乡村振兴,本是其稳固扩大脱贫成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然而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不可能自发地前后相续,促进二者衔接的政策举措也不应是机械地延续,相反,取决于两者能否实现“有效衔接”——在时序上不断档、在联系上不割裂、在推进上不乏力。在两大战略衔接中,公共政策是不可或缺的“黏合剂”,有效的政策供给是不可替代的“催化剂”,“保持现有政策总体稳定”是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大战略的总政策取向。具体而言,在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要在正确认识和科学处理五大关系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政策供给。

  一是“时间”维度的短线与长线关系。政策供给要“长短结合”,更加注重长线的统筹规划。摆脱贫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也是乡村振兴的前提,其性质和目标决定了政策供给具有紧迫性与阶段性。以“短线”的“攻坚战”为主,同时保证战果扎实,经得起历史检验并为后续发展提供支撑。乡村振兴则对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采取的重大战略举措,其性质定位与目标层次都高于前者,政策供给更具全局性和长期性,以“长线”的“持久战”为主,同时保证推进效率,如期实现阶段性成效。因此,两者的有效衔接在政策供给上既要满足短期目标,又要谋求长远发展。乡村振兴的重点要从前者转到后者,并对政策作出相应调适。一方面,要针对短期绩效,对增收功用显著的产业项目继续予以支持,从政策层面保障其发展的连续性,可明确设置两者衔接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主要定位于常态化减贫以巩固脱贫成效。另一方面,要面向乡村振兴的长期目标,优化贫困地区产业结构,整合产业资源,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发展战略,培育打造可持续的主导产业。

  二是“主体”维度的主导与协同关系。政策供给要“多方共治”,更加注重协同的齐心合作。脱贫攻坚以党和政府为核心,形成了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共治的“大扶贫”格局,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同样离不开党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但其目标定位更宏伟、聚焦对象更广泛、历经时间更长远,所以更要将党和政府的主导与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有机结合起来,必须更加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更加强化三大类主体的协同合作。在宏观上,政策供给要引领社会和市场与政府联结成“治理共同体”,采取合作互补的方式,充分发挥各主体的独特资源优势,以三者的最大公约数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微观上,要建立多元主体协作机制,既更好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规制作用,又要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吸引市场资本、社会组织和精英人才参与其中,凝聚社会共识,优化参与效果。

  三是“对象”维度的特惠与普惠关系。政策供给要“普特相宜”,更加注重普惠的均衡统筹。从对象人群来看,脱贫攻坚的政策对象是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聚焦的主体是建档立卡户,乡村振兴面向的对象范围则更加广泛,涵盖所有乡村人口。从对象区域来看,脱贫攻坚将大量人力财力等资源“精准地”瞄向贫困地区,对其投入远大于非贫困地区,而乡村振兴则面向地区整体性发展,并在城乡融合中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所以,在衔接过程中,既要有针对相对贫困群体和地区的特惠性政策,又要有面向一般群体和地区的普惠性政策,但乡村振兴的重心却要由“特惠”向“普惠”转移。增强现有政策供给的长期视野和可持续性,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乡村环境治理等政策可直接延续到乡村振兴中,使其朝着常规化、普惠性转变。同时,适度扩大政策供给范围,调整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的政策标准,加快统筹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民生领域的共建共治共享。另外,还应统筹贫困地区与非贫困地区、相对贫困人口与其他人口之间的协同发展,整合各类资源以均衡分配区域发展红利,避免出现新的“悬崖效应”。

  四是“内容”维度的治标与治本关系。政策供给要“标本兼治”,更加注重治本的综合施策。脱贫攻坚不是持久战,其政策供给过程虽强调“造血”“扶志”“扶智”,但以改变当前贫困状态为主,首先侧重的是治标之策,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还有待进一步解决,例如自立能力脆弱、返贫风险潜存、内生动力不足等。乡村振兴的目标更加宏伟、布局更加全面,虽也强调分步推进,从人居环境整治等基础面上工作开始,但要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旨在最终实现全面振兴和共同富裕。因此,促进两者衔接的政策内容既要治标,又要在此基础上治本,但重心由“治标”变为“治本”。乡村振兴以摆脱贫困为前提,更要以巩固治贫效果为首责。在脱贫攻坚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的基础上,适时调整政策供给理念,以积极福利观代替消极福利观,强调付出责任与政策补助相挂钩,避免“福利依赖”。同时也要转变政策供给方式,建立阶梯制,分等级、分阶段地为政策对象提供帮助,既保证其生活生产需要,又激励个体朝着更高的发展水平迈进,逐步解决结构性矛盾,巩固脱贫成果,迈向全面振兴。

  五是“手段”维度的帮扶与自立关系。政策供给要“扶立有度”,更加注重自立的精准培育。脱贫攻坚解决的是绝对贫困,针对的是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贫困群体往往缺乏自立基础,因此政策手段以帮扶为主,侧重通过外部力量改变其生活生产环境。乡村振兴则以摆脱贫困为前提,经帮扶之后的工作对象已具有一定自立条件,政策作用不再是简单地解决生存问题,而要更加深入地以增强自立能力为导向。因此,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政策手段不仅要有以“自立”为目的的“帮扶”,还要有以“帮扶”为手段的“自立”,但焦点不再是“帮扶”而是“自立”。脱贫攻坚中针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群施行了综合兜底保障政策,后续仍以“帮扶”和“兜底”为主。而对自身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在精准脱贫之后应将重心转移到自我发展上,以“自立”为主。一方面结合个体及所处地域特点,为其提供符合自身实际的政策备选项目,引导个体向自立方向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支持,鼓励自立基础较好的群体开展高水平创新创业,为乡村振兴开拓新空间。

  纷繁世事多元应,击鼓催征稳驭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一个个令人振奋、催人奋进的目标任务注定2020年是意义非凡的一年。在这关键节点妥善处理好上述五种关系,有助于应对各项挑战,积极把握工作主动权,加快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尽早让脱贫群众迈向富裕,将为“十四五”新征程的开启注入强劲动力。

 

 

  (本文系全国地方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调研课题“后扶贫时期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政策接续供给研究”(2020dfdxzddykt02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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