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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意义重大
2020-09-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伟大历史征程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人民生活的重要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它不仅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而且确立了完备的民事权利类型及保护体系,尤为重要的是,《民法典》彰显了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突出了人格保护,对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大有裨益。在小康社会即将全面建成的关键时期,《民法典》不仅能有效巩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取得的成果,而且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注入新的血液。

  《民法典》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意义

  “小康”一词最早出自《诗·大雅·民劳》:“民亦劳止,汔可小康”。“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识荣辱”(《管子·牧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是小康社会的主要奋斗目标。《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必然要承担起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任务。具体而言:

  在价值层面。《民法典》以平等、自由、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等为价值理念,确立了民事主体极为广泛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民法典》提供的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有利于厘清国家公权力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使市场真正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民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具体表达。

  在制度层面。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民法典》创新交易制度,提供相应的规范供给。第一,创设新的交易规则。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创新了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将非典型担保形式如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合同以及保理合同等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的范畴之内,并且为统一动产和权利登记制度提供了制度空间,从而建立起了统一的动产权利担保体系;完善了动产抵押制度,增设“动产抵押的超级优先权”,扩大动产抵押的正常经营活动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第二,完善权利救济体系。《民法典》新增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三,吸收交易实践确立的规则。《民法典》新增“合伙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为典型合同,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保理合同有利于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而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物业服务合同不仅有利于维护广大业主的权利,而且对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在民事主体权利保障中的意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维护好人民权益,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人的全面发展成为现实的迫切的需要。《民法典》正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公民私权保护的基本依据。《民法典》共计1260条,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的类型和内容、民事主体如何行使权利以及民事权利受侵害如何救济而展开。

  《民法典》在民事权利的保护方面具有较多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人格权的全面保护。《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采取“积极保护+消极保护”模式,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的权利内容和侵权构成、侵权后果、救济方式等进行详细界定,鲜明地体现尊重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而且紧跟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实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使我国对人格权保护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另外,《民法典》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总则编以较大的篇幅完善了监护制度,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物权编创设了能够保护老年人、离婚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制度;在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和残疾人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生活中的意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仅是物质生活的满足,对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的建设和改造也是全面小康的题中之义。精神生活的产生与人的本质和人的本性密切相关,是为满足人的精神需求的活动,是使人成之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精神生活的满足能够实现人的精神自由、思想自由、人格自由,从而提升人的幸福感。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其中强调“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的目标之一,《民法典》第3—9条共列举了8项基本原则,实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具体贯彻: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民法典》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准则,可以有效引导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文明的社会风尚。以《民法典》第9条确立的绿色原则为例,该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与和谐的具体化,并蕴含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的精神,在比较法上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便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主要内容,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的工作,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绿色发展渐成共识。《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绿色原则,即“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资源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债权债务终止后的旧物回收义务、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回收义务以及供用电合同中的节约用电义务等,都是绿色发展理念在民法典各分编中的贯彻落实。又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的倡导等规范,将对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对于人们精神境界的提升、良好修养与高尚道德品质的养成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民法典》采取“总分”“七编制”的法典体例结构,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功能,人格权的独立成编等均为世界贡献了法典编纂的中国样本和中国智慧。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到新的水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冉克平 谭佐财

(责任编辑:杜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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