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作为促进法,该法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草案分为十一章,依次为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十六条。
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是乡村全面振兴的核心内涵和主要抓手。
草案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组织建设等方面,将党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和地方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保障乡村全面振兴。特别是着重围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改善乡村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乡村文明程度和思想道德建设水平、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立健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草案规定:国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乡村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健全投入保障制度。草案专设扶持措施一章,将党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分别就财政投入、农业补贴、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基金、融资担保、资本市场、金融服务、农业保险、用地保障以及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等作出规定,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为了层层压实推进乡村振兴的责任,草案明确,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草案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省级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责任编辑:杜子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