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中国公益慈善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将正式施行。《慈善法》设专章规定慈善信托,对弥补中国现行制度中慈善财产保值增值难、慈善组织成立标准过高等不足、引导社会参与慈善积极性、推动以信托机制开展慈善事业意义重大。
《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均可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这给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带来机遇和挑战。然而目前慈善信托在国内无论立法还是实践都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尚没有成熟的发展模式,而且《慈善法》的备案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等配套法规仍不明朗,给即将施行的慈善信托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
在这样的背景下,公益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如何定位自身角色,两者又该如何协同参与慈善信托,都成为考验公益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的难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近日举办的中国慈善信托实践发展国际论坛聚焦了这些问题。
当前中国公益形态正悄然发生变化,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将迎来市场机遇期。社会捐赠心态正转向成熟,过去企业家主要做一次性捐赠,如今寻求慈善资产和慈善活动的延续性已经成为潮流,而慈善信托能够满足这种需求。
中国慈善信托市场有望打开
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以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法》慈善信托专章涵盖了慈善信托的定义、备案和受托人的规定、受托人的信托义务及监察人制度等内容,其中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业界普遍认为,《慈善法》设专章规定慈善信托,将弥补中国现行制度中慈善资金保值增值难等不足,对鼓励民间参与慈善事业意义重大。不过,由于中国存在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等局限,制定者在《慈善法》出台前多次讨论是否应设专章规定慈善信托,几易其稿,才保留了这一章。《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都可以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这给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带来更多的是机遇还是挑战?
中国2001年颁布施行《信托法》首次引入公益信托,然而至今公益信托并没有得到长足发展,可以说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原因之一就是《信托法》中未明确公益信托的审批部门。过去,设立公益信托可能要面临民政厅、地方民政局、地方民间组织管理局、公安局和教育局等不同审批机构,审批制也给设立公益信托设置了较高门槛。《慈善法》即将施行,民政部门被明确为慈善信托主管机构,慈善信托设立条件也改为备案制,这些规定解决了慈善信托监管责权不清问题,使慈善信托设立更为便利和灵活。
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全社会慈善捐赠总额已达1000亿元,制度松绑将盘活巨额资产,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将迎来一场不可小视的震动。乐观预计,在《慈善法》与民政等部门的推动下,中国慈善信托市场有望打开,加上近年来家族传承市场也在崛起,信托公司或将迎来机遇期,甚至有业界人士认为,慈善信托市场将成为信托公司转型的主要方向之一。对于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机制能够让公募项目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增进与捐赠人的关联,同时还能使项目信息公开和资金管理更到位、更专业,这无疑也是个机遇。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筹资部主任徐晓光透露,目前他所在基金会正针对“春蕾计划”与信托公司策划慈善信托,希望将基金会作为受益人,实现对女童的帮助。如果该项目得以实现,基金会将获得更稳定的资金来源。
《慈善法》慈善信托专章和《信托法》有关公益信托的规定,构建了相对完善的慈善信托法律制度,为中国慈善信托健康发展提供了支撑。然而仍然无法忽视的是,当前慈善信托在立法和实践中只是起步阶段,未来还充满不确定因素。《慈善法》的备案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等缺乏配套政策,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各自角色定位仍存在障碍。
慈善组织专业能力面临考验
目前,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主要是依靠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据民政部和基金会中心网数据显示,目前,民非(社会服务机构)数量为30多万家,基金会为5000多家,社会团体数量也为30多万家,已登记社会组织数量为60多万家。如果慈善信托成为慈善事业的载体,慈善组织的角色和地位将面临新变化。
当前,由于国内慈善信托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和实践方面仍缺乏经验和理论储备。信托公司在资金管理、保值增值、信息透明度、运营成本等方面有专业优势,相比之下慈善组织缺乏投资知识和理财经验。当前国内官办公募基金会在投资方面更是偏于保守,银行理财产品等稳定投资是其首选,如果以这种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很难实现保值增值。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副理事长刘选国就认为,“国字头”公募基金会在投资增值方面都当不了领头羊,因为机构性质,对投资可能遇到的风险唯恐避之不及。此外,慈善组织缺乏慈善信托的实践经验,没有具体细致的运作机制,未来一切都要摸着石头过河。
此外,慈善信托的设立,从筹资到项目执行也会给慈善组织带来新的挑战。业界分析,慈善信托预期体量可能达到一千亿至两千亿元,这将是慈善组织除了富豪捐赠、企业捐赠、公众捐赠之后又一大资金来源。富人、企业和较大的慈善组织最有可能成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他们设立慈善信托,对慈善组织来说就意味着挑战。
其实,许多企业和富人早已开始了公益信托的尝试。2014年4月,阿里巴巴共同创始人马云和蔡崇信捐资成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该基金来源于他们在阿里巴巴拥有的期权,总体规模为阿里巴巴集团总股本的2%,这只信托基金估值约为30亿美元,很多人认为这预示着中国富豪慈善时代的来临。
如今,《慈善法》打开了设立慈善信托的大门,富人、企业可能会集中在内地设立慈善信托。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指出,很多本来可以向基金会捐赠的捐赠人,在慈善信托这样一个新渠道出现时,很可能会转向新渠道,这是基金会要关注的首要问题。
在慈善信托出现后,许多慈善组织认为自己作为受益方去接受捐赠就行,对参与慈善信托的必要性心存疑惑。当然,也有慈善组织希望独自尝试慈善信托,从而为慈善资产另辟一条保值增值的捷径,但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机构设置、理财能力,恐怕难以下得了慈善信托这盘大棋。除了保值增值,基金会如何加强监管机制,提高资金运作透明度也值得关注。
应尊重公益信托公司营利诉求
信托制度与公益慈善有一种天然的联系,信托制度本身就包含了某种公益和慈善的基因。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认为,信托公司在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时,具备其他主体不具备的优势。《慈善法》设专章规定慈善信托,将激发信托公司的这种优势。
《慈善法》的通过与施行,也呼应了日渐蓬勃发展的慈善信托市场。当前中国公益形态正悄然发生变化,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将迎来市场机遇期。当前,社会捐赠心态正转向成熟,过去企业家主要做一次性捐赠,如今寻求慈善资产和慈善活动的延续性已经成为潮流,而慈善信托能够满足这种需求。信托公司参与慈善信托,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在财富管理、资产保值增值上的比较优势,抓住当前的市场机遇。
尽管信托公司参与慈善信托有着主客观的有利条件,却普遍存在一种矛盾心态,这与公司营利本能与慈善信托公益理念的错位、冲突直接相关。在中国慈善信托实践发展国际论坛上,多家信托公司高管流露出这种困惑和忧虑。有高管直言,信托公司营利需求得不到满足,那么以为用慈善信托就可以吸引信托公司参与慈善事业的制度设计,将成为一厢情愿。
慈善信托以发展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而信托公司以实现盈利为导向。两者结合若没有兴奋点,将变成不情不愿的买卖。按照当前对慈善信托的规定,信托公司一定程度上要脱离作为盈利性企业法人的定位,在受托管理慈善资金的过程中扮演公益性组织角色,而从事慈善信托业务行为并不以盈利为目的。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有明确的营利诉求,当前《慈善法》对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中的角色定位不清晰,与慈善组织开展合作,业务关系也不明确。另外,从以往实践看,公益信托在国内发展并不理想,尚未形成较成熟的模式,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今后能否成为信托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还是未知数,这些都令信托公司迟疑不决。
建信信托研究部首席研究员吕致文对《慈善法》施行后信托公司是否大规模参与慈善信托表示了质疑。吕致文认为,信托公司要理直气壮地赚钱,如果把赚钱的功能去掉,信托公司做这个事情是为了什么?只有当信托公司认为慈善信托将是一笔大生意,才会大规模参与,客观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除了角色定位问题,摆在信托公司面前的还有法律制度障碍,尤其是《慈善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语焉不详。《慈善法》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该规定虽然已是一个很大进步,但未说明如果备案就享受税收优惠,也没有说明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等关键问题;另外,信托登记制度细则没有出台,股权作为信托资产等问题也不清楚,种种不确定性,使信托公司下一步开展业务存在后顾之忧。因此,如果希望慈善信托能够有持续性,健全的配套法规必不可少。
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应尽其所长
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在资金管理和财产运用方面具有广阔的合作空间。慈善组织不善于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而信托公司擅长投资运作和规范运营;慈善组织善于运作公益项目和募集资金,信托公司却在捐赠项目的后期跟踪指导等方面缺乏经验。因此,基金会与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的发起设立、公益信托合同的签订、慈善信托财产的运作管理有很大合作空间,这种合作模式被称为“慈善组织+信托公司”慈善信托模式。
慈善组织委托信托公司管理慈善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与其自主去开展慈善信托,不如聘请优秀慈善组织一起来运作。
慈善信托双受托人机制也非常值得去实践创新。该机制即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作为联合受托主体,共同接受慈善信托。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助理丁亚冬介绍,扶贫基金会正在探索这种双受托人机制,基金会虽然不担任受益人,但是在选择和管理受益人方面可以发挥优势。不过,双受托人机制需要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在法律协议方面做好责任区分,各自承担自己相关领域的责任,应对责任风险。
“慈善组织+信托公司”模式,让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参与慈善信托尽其所长,形成合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为此,《慈善法》制度方面应尽早出台配套法规,在设定主体、信托财产属性、设立程序、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进一步细化,并理清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中的法律关系,为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展开合作扫除障碍。
《慈善法》作为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只是构建了一个大的制度框架,不可能对慈善领域细节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定,不过该法已经为慈善信托未来的立法和实践预留了足够的操作空间。因此,《慈善法》正式实施后,各界须及时在实践当中总结经验教训,用更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有序参与慈善信托,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南方都市报 高级评论员 张天潘 胡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