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和蔓延,这是人类历史上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作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冲击的国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各方面大力支持下,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取得决定性胜利,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初,由于春节放假停工、国内物资出现暂时短缺等原因,我国慈善组织等社会各界,在海外华人华侨和国际友人的鼎力支持下,从境外筹集并捐赠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用物资。但是,《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导致慈善组织筹集的疫情防控物资,遇到不在受赠人范围、物资不属于免征进口税范围、协调对接方较多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抗击疫情工作效率,也影响了境外爱心人士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现有社会组织超过86万家,他们是我国脱贫攻坚、疫情防控、乡村振兴和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7年启动的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评估工作中,现有5A等级的基金会仅10余家,特别是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以及我国脱贫攻坚、救灾赈灾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例如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儿童发展基金会等,均未在境外慈善捐赠物资的受赠人范围。
通过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接受国外海外境外捐赠抗疫物资的通道不能顺畅的实际情况,反映出现有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我国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救灾赈灾及脱贫攻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不利于社会组织发挥优势从海外境外筹集符合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的款物。因此,建议相关部委修订完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中关于受赠人资质范围等规定,充分调动社会组织海外境外筹集款物的积极性,为新时代中国脱贫攻坚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贡献新的更大的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林
证号: 0020
202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