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印发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各地规范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提出要求。
《标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定,包含组织管理、服务体系、服务内容、评价指标四大方面。《标准》明确了县(市、区、旗)党委、政府和民政、卫生健康、残联在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中的职能;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具备相应的医疗康复能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要设置残疾人康复活动场地。
《标准》规定,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服务和转介服务等六方面。同时,《标准》还提出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活动场所设置率、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和服务建档率、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满意度、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和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的比例等评价指标。
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国残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25日
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
本标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定,适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县(市、区、旗)。
一、组织管理
(一)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重视,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卫生健康部门。
将社区康复医疗设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及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和康复医疗、护理、咨询、转介等服务。
(三)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精神障碍者社区康复服务;培育助残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四)残联组织。
协助政府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规划;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诉求,组织残疾人主动参与社区康复活动;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和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宣传工作;推进社区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
二、服务体系
(一) 县(市、区、旗)建有康复专科医院或在县(市、区、旗)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建有残疾儿童康复、辅助器具服务、精神卫生社会福利等机构,提供康复专业服务并开展社区康复技术指导。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相应的医疗康复能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三)街道(乡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根据需要设置残疾人康复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可开展日间照料、工疗、娱疗及辅助器具展示、租赁等服务。
(四)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
三、服务内容
(一)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
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做好登记,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二)基本医疗卫生。
面向残疾人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等服务。
(三)康复训练。
为有康复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视功能、定向行走、感知觉补偿、生活自理及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
为有康复需求的听力残疾人提供听觉、语言等能力训练。
为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人提供运动、认知、语言、生活自理及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
为有康复需求的智力残疾人提供认知、生活自理及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
为有康复需求的精神残疾人提供沟通和社交、情绪和行为调控、生活自理及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
(四)辅助器具适配。
为有康复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助视器、盲杖等适配及使用指导。
为有康复需求的听力残疾人提供助听器适配及使用指导。
为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人提供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坐姿椅、站立架、生活自助具、护理器具等适配及使用指导。
(五)支持性服务。
为有康复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导盲随行、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知识普及等服务。
为有康复需求的听力残疾人提供手语翻译、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知识普及等服务。
为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提供托养、护理、居家照料、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知识普及等服务。
(六)转介。
帮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到专业康复机构接受服务。
四、评价指标
(一)有需要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活动场所设置率>90%。
(二)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90%。
(三)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和服务建档率>95%。
(四)残疾人普遍接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服务满意度>80%。
(五)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80%,接受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的比例>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