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9月2日讯(记者 李高思)民政部今日召开第四个“中华慈善日”专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我国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项“中华慈善奖”首次明确不授予“中华慈善奖”的三大类情形,包括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组织或个人。
“中华慈善奖”是当前我国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项,自2005年设立以来,已经成功举办了十届,共表彰了1005个单位、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一级巡视员李波指出,与往年相比,此次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的表彰向脱贫攻坚领域倾斜。首次明确将50%以上的表彰名额集中到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在评选标准中明确规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优先考虑2017至2019年期间,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奖和捐赠个人奖,优先考虑2017至2019年期间,将捐赠款物用于扶贫济困领域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推荐单位,重点推荐在扶贫济困领域中的先进典型。
李波表示,评委会办公室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更加严格。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
同时,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首次明确了不授予“中华慈善奖”的三大类情形: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包括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均不授予“中华慈善奖”。
李波还介绍,首次明确了各省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推荐单位在推荐前,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意见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两审三公示”的要求;首次明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