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倪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这份文件的试用对象,是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对于这部分退役士兵未参保和断缴问题,《意见》明确了参保和补缴政策,并明确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未参加社保的允许参保,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
《意见》指出,广大退役士兵总体上得到了妥善安置,受到社会的尊崇和优待。但是,一些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
《意见》明确,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允许参保。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原则上由原单位和个人负担,低保、特困人员由政府补助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安置地省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意见》明确,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针对参保和补缴手续,《意见》提出,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新京报记者 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