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三类违法案件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慈善法实施后,各级民政部门陆续收到群众对慈善募捐领域公开募捐违法行为的举报,既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有必要及时予以查处。
而查处案件的前提是明确管辖分工,保证各级民政部门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据了解,《管辖规定》主要调整三类违法案件:一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二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三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
募捐箱设置地管辖
这位负责人解释道,确定管辖要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执法效率等因素。据此,根据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的,无论其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何处,仍按照“谁登记谁监管”原则,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主体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则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管辖。
根据公开募捐方式的不同,《管辖规定》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例如,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募捐箱设置地即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募捐箱设置地的民政部门即具有管辖权。对于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为了方便调查取证、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更为适宜。
无管辖权及时移送
《管辖规定》指出,民政部门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案件线索后,首先应当进行甄别,判断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有管辖权才能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既不能越权处理,也不能搁置不管,而是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受移送的民政部门应当受理,不能擅自再行移送。 如果民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