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局】伤害儿童,罪无可恕
说件令人出离愤怒的事。
22日中午,辽宁建昌县二小门前,一辆奥迪车逆行撞进正过马路的数十名学前班儿童群中。尤其恶劣的是,肇事者是加速冲撞、犯罪后逃逸。截至下午5点多,已经造成5死19伤。下午2点左右,肇事者在驾车往乡下逃逸过程中被警方抓获。据媒体报道,肇事者事当地某村村支书之子,事件原因正在调查中。
就是这个人。
肇事者(中)
每次发生这种针对儿童的暴力犯罪,语言总无法形容愤怒程度。生而为人,生而为中国人,每个人都清楚,孩子是整个家庭的中心,牵涉着几代人的敏感神经;更为本质的问题在于,儿童娇弱、无反抗能力且清白无辜,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不能为犯罪者施加暴力开脱。
是的,在当今媒介传播环境下,任何一个突发事件、偶发事件都可能被广泛传播,某种程度上形成反向示范效应。为了杜绝对于犯罪的猎奇、“诱使”,我们不会公布现场视频,也希望大家不要传播此类视频——正如《报纸的良知》中所言,详细描述犯罪手段,“就和在学校里教人犯罪差不多”。
另一方面,无论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如何,我们都不希望这件事的后续报道(如果有的话),变成廉价乡愿的是非不分。所谓“乡愿”,也就是孔子说的“德之贼也”,好像“谁都不得罪”,实际上是“阉然媚于世”。这在此前这类暴力甚至报复社会型案例的调查报道中屡见不鲜,归结起来无非就是“因为他弱、因为他生活不如意感情受挫走投无路而走上犯罪道路”,似乎还很“委屈”。
无论如何,无论存活于世是何等艰难、生活如何失意,都不是暴力犯罪、尤其是向完全无关、无辜的弱势群体施暴的理由。“论迹不论心”,刑法看行为。给凶嫌冠上此类“反思”,推之于社会,只会模糊犯罪事实这一事件核心,甚至助长此类行为。我们首先应该聚焦的,就是后果之严重、危害之不可弥补,最应该关心的是受害者、受害家庭。
至于案件定性是危险驾驶、故意杀人还是危害公共安全,那是司法机关调查和判定的职责所在,舆论不应干扰。可以明确的是,此类犯罪没有任何正当性。亿万分之一都没有。“挥刀向更弱者”的,如鲁迅言,是“怯者”、最懦夫者所为。这个社会能做的,当然是要努力筑起安全网、防患于未然,但在防不胜防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没有什么比法律和舆论的铁拳震慑更正当、更亟需。
这应当成为社会共识,是底线——不是我们某个群体某些人的底线,而应该是社会共同维护的底线:“一个都不宽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