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政部日前通过《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等8类投资活动。《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中国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其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等8类投资活动。
《暂行办法》对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的风险控制做出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了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要求,中国民政部于2017年12公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记者 王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