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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江13名无辜乘客,谁负责?
2018-11-03    来源:政事儿

原标题:坠江13名无辜乘客,谁负责?

11月2日,重庆万州公交坠江原因公布。

据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新闻通气会: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上述原因公布后,引发网友和法律工作者的热烈讨论:公交车上共有15人,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都已死亡,那么谁该对其他13名无辜乘客的死亡负责?这13名乘客的家属如何维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洪道德和刑辩律师张青松接受“政事儿”采访时均表示,根据视频和重庆官方通报的事实,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司机冉某驾驶车辆过程中跟乘客刘某互殴,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不过,由于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都已死亡,按照刑诉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刑事诉讼随着二人的死亡而终结。不过,民事赔偿责任并未同时结束。受害者家属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获得赔偿。

洪道德对“政事儿”解释说,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责任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虽然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都已死亡,但是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其遗产可以用来偿还债务,所以他们遗产的继承人,有民事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也有民事赔偿责任”,洪道德说,自乘客登上公交车、交付车费开始,乘客与公交公司就签订了承运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旅客自身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乘客交付车费,就跟公交公司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责任把乘客安全送到约定地点,否则,公交公司就构成了违约,违反了合同约定,当事人和家属都有权利要求违约赔偿”,洪道德说,“当然,事故发生的原因与驾驶员冉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以及公交公司的管理规定有关,公交公司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驾驶员是公交公司派出的,双方的纠纷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其他无辜乘客。”

洪道德说,据此,受害人家属可以与刘某、冉某的遗产继承人、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不过,此前也发生过类似事故,但是受害者家属基本没有通过诉讼才获得赔偿的。因为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的反映很快,会集中力量做好伤者、受害者家属的安置、赔偿等工作。”

相关法规:

刑诉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政事儿”撰稿/王姝

(责任编辑:梅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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