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杨卓卿
都说2016年是中国慈善信托“元年”,目前慈善信托运行情况究竟怎样?我们可以通过一份报告了解全貌。
昨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在北京发布的《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范围内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达0.85亿元。
从合同金额来看,这22单慈善信托中,千万元以上的占23%,百万级别的占41%,百万元以下的占36%;从投入领域来看,涉及教育、扶贫、儿童、扶老、环保等多个公益慈善领域,其中以科教文卫领域最受关注;从备案地域来看,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均有设立慈善信托,而东部完成的备案最多,达14单。
四种模式开展慈善信托
据证券时报·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目前国内已开展的慈善信托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二是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三是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四是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报告》指出,在已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中,受托人既有信托公司也有慈善组织,但仍以信托公司为主,这缘于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信托运营等方面累积了丰富经验。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日益加强,双方已展开密切合作。慈善组织擅长资金募集和项目实施,能与信托公司实现优势互补。
税收优惠政策待完善
业界人士呼吁已久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配套制度也在该《报告》中有所提及。
2016年9月1日,中国首部《慈善法》正式落地,明确了慈善信托采用备案制且应向民政部门报备,解决了公益信托发展的最大瓶颈。与此同时,《慈善法》明确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一样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并简化了设立流程。
可以预见慈善信托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公益信托的规模也将不断扩大。不过,目前我国开展慈善信托仍存在一些技术性问题,其中最受关注的便是税收问题。
《慈善法》仅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而对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慈善法》仅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捐赠票据,但并未对慈善信托票据作出规定,委托人可能无法获得税收抵扣或面临账务处理障碍,给慈善信托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对此,《报告》明确表示,针对慈善信托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迫在眉睫”,并要着重解决慈善信托委托人的纳税抵扣问题,明确以股权或其他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商品货物等财产设立的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建立非货币财产的信托登记制度、制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尽职标准,也是我国慈善信托在当前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2017年慈善信托展望
根据《报告》,2017年将有更多慈善信托配套政策文件出台。
在中央层面,2017年民政部将与银监会联合制定《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指导全国慈善信托业务开展和监管实践。
在地方层面,在2016年北京市推出《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未来一些慈善事业发达、慈善信托需求旺盛的地方的民政部门,也将根据《慈善法》及《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地方慈善事业发展实际,适时推出各自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支持地方慈善信托业务实践。
2017年,民政部门将对慈善信托的后续管理投入更多关注。
《报告》称,自《慈善法》正式实施4个月来,监管机构、受托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于慈善信托的目光焦点主要在设立和备案环节。进入2017年,越来越多慈善信托进入后续管理环节,并接受民政部门和公众的检验,届时民政部门也将对慈善信托的信息披露等后续管理环节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业界人士认为,随着慈善信托理念的广泛传播、慈善信托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业务的坚持,2017年慈善信托的实践探索将更加深入。首先,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机构将显著增加;其次,慈善信托的规模和数量将稳步增长;再次,慈善信托财产来源更加丰富。
报告称,“除资金信托以外,领先的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也将开展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尝试。就业务操作中关键的税收优惠、财产过户等问题,受托人将联合民政部门与相关主管机构进行积极地探讨,力争取得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