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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零售支付发展路径
2018-07-30    来源:金融时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的重要举措,而支付在金融服务中具有先行性特点。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零售支付在农村发展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如何适应乡村振兴需要,推动农村零售支付发展,满足农民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是中央银行和支付服务主体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乡村振兴对农村零售支付发展的新要求

  (一)为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提供多样化服务。乡村振兴过程中,在推动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同时,以个人或小农户为经营主体或服务对象的农村经济将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如家庭农场、家庭工场、手工作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收购市场、乡村旅游等。上述经济形式中,交易的场景、对象、方式、时间存在差异,支付需求呈多样化,与城市以消费为主的零售支付需求存在明显区别。随着乡村振兴的推进,支付服务主体应不断创新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包容度强、广泛覆盖各类交易场景的支付产品,以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支付需求。

  (二)为金融资源配置提供便利渠道。现代意义上的支付,已不单是具备支付一项功能,而是以支付为基础,支付、征信、融资为一体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平台,某些支付机构在这方面已进行了较好的尝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未来的零售支付将在此方面中发挥重要作用,为金融资源配置提供便利渠道和数据服务。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应用,为实现这一目标奠定了科技基础。针对农村生产经营特点,打造以支付功能为依托、征信和融资功能兼备的新型支付产品,将成为农村零售支付发展的重点之一。

  (三)为农村民生保障提供全方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对提高农村民生保障水平提出了诸多要求,如加强农村医疗、养老、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对农民的补贴奖励政策等,这些政策落地均需便利的零售支付服务提供支撑。依托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加强部门间合作,完善民生保障类支付服务功能,打通支付服务主体、服务点、各相关部门、农村居民四方之间的信息通道和资金通道,实现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融合交汇,促进民生保障资金及时缴纳、到账和支付,是今后零售支付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为精准脱贫和金融普惠提供更广泛服务。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支付是农村贫困地区居民应享受到的基础性金融服务,支付领域普惠工作是金融扶贫的重要方面。我国服务点行政村覆盖率已超过90%,剩下的空白村基本属于贫困地区,是“难啃的硬骨头”。完善支付领域普惠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支付服务主体向农村贫困地区延伸服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任务。

  零售支付供给方面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供给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农村人口空心化,留守居民年龄偏大、知识层次偏低,接受和使用非现金支付的能力不足,导致农村居民内生支付需求不足,具体表现为部分服务点业务量偏低、支付工具使用率偏低等,成为制约农村支付服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居民支付需求的不足,实际上反映的是支付供给的不足。2018年2月,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开展的一项调查为此提供了证据。据调查,该市部分人口和经济发展程度相近的行政村,服务点业务量存在明显差别,部分人口少或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行政村,服务点业务量反而比部分人口多或经济发展较好的行政村大。进一步研究发现,服务点业务量与支付供给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供给大的服务点,业务量往往也较大,反映出农村地区的支付供给对支付需求存在明显刺激作用,通过加大供给来刺激需求增长是可行措施。

  (二)支付服务代理能力有待增强。支付服务主体在农村的物理网点有限,服务点普遍采取代理方式,即委托农村居民代为办理服务点业务。随着金融科技的应用,代理方式的低成本优势更为明显,仍将是未来一段时期的优化选择。长期以来,支付服务主体在代理人员选择、培训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限于农村人才缺乏,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性参差不齐,代理能力不强的问题始终存在。如何依托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工作,建设支付服务代理队伍,是今后应着力做好的一项工作。

  (三)支付产品的适农性有待提升。农村居民在支付产品使用方面存在突出要求,首先是简便,其次是安全。目前在农村推广的支付产品与城市大体相同,如手机银行、网银等,操作复杂,缺乏适农特色,农村居民不会用、不放心用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随着农村支付产品的更新迭代,推广界面友好、操作简单、安全可靠的适农支付产品,将成为提高支付供给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方式。

  (四)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支付是基础性服务,在金融服务中具有先行性特点。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应优先于其他金融服务、甚至优先于需求增长先期开展。总结以往历程,可将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划分为3个阶段:行政推动阶段、行政推动向市场化发展过渡阶段、市场化发展阶段。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中央银行需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机制,组织支付服务主体细分市场,针对不同地域所处的不同阶段,在加大供给力度的同时,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最大限度调动各方投入资源,逐步推动农村零售支付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

  加强农村零售支付供给的路径

  (一)合理谋划发展目标。农村零售支付发展目标应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设立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总目标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支付基础层面。支付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农村支付服务的可得性、可用性充分体现,安全性得到保障,农村居民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得到满足;二是支付升级层面。以现代金融科技应用为依托,打造支付与征信、融资、电商、民生保障、智慧农业等有机融合的金融综合化服务平台,推动实现“大支付”。在总目标之下,根据乡村振兴三步走时间表,设立3个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相关体制机制基本完善,支付供给不断加大,支付服务覆盖所有农村地区,适农零售支付产品逐步推广;到2035年,支付领域普惠金融基本实现,农村居民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得到满足,以支付为基础的金融综合化服务平台建成和推广,农村零售支付全面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到2050年,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实现,支付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充分显现。

  (二)多渠道加强支付供给。1.加强制度供给。在将要出台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中体现加大支付供给的要求,建立符合乡村振兴要求的体制机制。一是完善组织机制。建立央行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包含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金融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加强顶层组织领导和协调。二是完善协作机制。依托组织机制,实现部门间广泛协作,实现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融合,更好发挥支付服务民生保障工作的作用。三是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在经济落后、支付服务不足的区域,采取财政支持、税收减免、以奖代补、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等激励措施,对支付服务主体、以服务点为代表的代理组织给予扶持;与激励机制搭配,对支付服务主体进行考核,保障激励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四是优化主体结构和加强监管。设立非盈利性金融普惠机构或者赋予政策性银行支付服务普惠职责,采取商业性银行机构代理方式办理支付业务,推动支付领域普惠;引导作为支农资金主要来源的银行机构发挥农村支付服务主力军作用,促进金融资源向农村配置;加强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防范机构间发展不平衡问题在农村地区出现;坚持农村支付服务于农村的定位,防止部分支付服务主体通过支付手段将农村资金转向城市。

  2.加强产品供给。应用金融科技新技术,研发推广具有适农功能的移动支付及新型服务点终端等数字化支付产品,满足农村零售支付发展需要。适农支付产品应具备以下特点:一是服务特色化。具备批量支付、轧差支付、订制支付等特色服务,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收购等农村特色经营的支付需求。二是功能多样化。针对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需要,推广具有包容性、扩展性、场景覆盖多样性的支付产品,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支付需求。三是操作简便化。应用生物识别技术,减少人工操作,优化产品界面,增强可用性。四是服务综合化。扩展支付产品接口,建设以支付为入口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平台。五是使用安全化。新型适农支付产品推广前应经过充分验证和测试,提高资金和信息安全度;针对农村居民建立电信网络诈骗损失赔偿机制。

  3.加强人才供给。服务点代理员是支付服务主体与农村居民的媒介,也是支付服务主体在农村的代言人,对农村支付服务发展至关重要。一是抓住乡村振兴关于强化人才支撑的机遇,加强教育培训,培养具备现代支付意识和基本业务素质的代理员。二是支付服务主体建立代理成本补偿和代理员考核奖励机制,激发代理员积极性。三是扩展代理业务,将金融知识宣传、金融知识咨询、支付产品营销、金融消费者投诉代理等纳入代理范围,将服务点建设成综合性服务组织,逐步使服务点业务成为代理员的主业,实现代理员职业化。

  4.加强知识供给。面向农村持续开展支付知识宣传工作。改变铺摊子、大而全的宣传方式,加强面对面指导体验和跟进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奖励性宣传营销;引导代理员发挥好媒介和带动作用;联合乡镇政府、村委开展安全支付普及;针对农村文化特点,注重以点带面发挥示范效应。通过上述措施,切实增强宣传实效。

  5.加大供给力度。发挥体制机制作用,组织和引导支付服务主体提高供给的覆盖面、强度、密度,激活农村居民的支付需求,促进供需双向发展和相互促进,形成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联动推进的良好局面,推动市场机制在农村零售支付领域逐渐发挥主导作用。

  (三)通过分类管理提高供给效率。总体来看,农村零售支付处于由政策推动向市场化发展的过渡阶段,但微观层面不宜一概而论。部分区域或行政村的支付市场尚未激活,零售支付服务成本高、效益低,支付服务主体固有的逐利性导致其资源投入意愿不强,应采取行政推动+市场推动组合措施,以激励考核促进支付服务主体加大供给,引导支付服务主体通过支付手段沉淀资金、增加客户和存款来源、增加支农资金投入,调动支付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待进入市场化阶段后,激励政策应及时退出。对支付服务空白区域和业务低迷的行政村,应主要采取行政推动措施,加大激励考核力度,并可试行支付服务主体“包村制”,压实责任,增加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或者交由非盈利性金融普惠机构负责支付服务普及工作。对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的区域或行政村,应鼓励合理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风险防范,促进市场机制更好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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