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将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
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做到全领域转型、全方位提升、全地域建设、全社会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_2.5平均浓度从2013年的68微克/立方米降低到2023年的30微克/立方米,降幅56%,PM_2.5年均浓度连续4年达标。2023年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达89.4%,较2012年提升27.8个百分点。
党对生态环境治理的全面领导持续加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确立为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国家战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持续深入开展,有力推动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的实施,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不断健全。聚焦绿色低碳转型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各级政府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先后出台,构建起系统全面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初步形成了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厉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逐步形成。近年来,各地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仍有部分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问题突出、历史欠账较多,生态环境治理任务量大面广,需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先后出台,不断激发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多元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行动体系基本建立。
环境治理体系建设面临新任务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内生动力不足,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部分区域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美丽中国建设任务依然艰巨。科学把握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需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以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抓手,持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瘴痼疾。
《决定》对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作出专门部署,从系统统筹、协同治理、空间管控等方面入手,强化生态环境的统一监管和能力建设,为持续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科学指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落实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任务,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新需求,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构建高效协同的治理体系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更高期待和要求,必须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持续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一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形成上下联动良好局面。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从根本上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快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细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考核的具体举措。
二是强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建立常态化生态环境行政监督制度、完善环境资源审计监督、完善问责机制。完善舆论监督制度,健全舆情研判机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强化对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监督,通过搭建监测数据平台、对标国际标准完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与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相结合。
三是推进生态环境市场体系建设,加强政策协同。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把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打好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组合拳”:强化税收政策支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完善征收体系;综合考虑企业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和投融资模式创新;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探索区域性环保建设项目金融支持模式。
四是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以绿色司法推动生态建设。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持续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进一步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立法工作。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徐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