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在网约货车司机刘某一案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刘某与其信息技术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在劳动关系认定原则中,案例强调了应采取事实优先原则,以及“从属性+要素式”的思路认定劳动关系,适应了数字时代劳动用工法律调整的需要,更加表明劳动关系认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紧密关联。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对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产生巨大影响。信息技术渗透到各行各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劳动就业灵活化是新就业形态的主要特征之一,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灵活性、多元性等特点,给法律实践中的劳动关系认定带来新挑战。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面临劳动关系认定有难度、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等困难。如何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建立法律法规保障体系。相关部门应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劳动用工情形,厘清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持续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的保障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探索“网上社保”模式。
规范用工管理考核体系。尽快建立算法设定和算法取中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改进新就业形态用工考核体系;建立政府、协会、企业、劳动者等多方沟通协商机制,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健全新就业形态用工信息公开制度和激励惩戒制度。
完善技能培训政策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好企业主体的作用,支持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开发培训课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业务能力、综合素质、职业发展等方面开展培训,加强对平台企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的培育,增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结合新就业形态就业稳定性低、换岗率高等特点及时提供服务。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亟须完善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提供支撑。这启示我们,未来应致力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高水平、广覆盖的劳动保障体系,不断适应劳动就业形态多元化发展需要,积极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