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主办的数字时代的灵活就业与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在京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就数字时代如何保护灵活就业者权益发表了观点。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院长李韬表示,数字经济重构了个人、组织与社会。变化了的新型劳动关系不适合简单套用传统范式来解构,构建适应数字经济新就业特点的新型劳动关系、持续推动政策和制度创新非常重要和迫切。应将公众利益和福祉作为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的根本目标,注重各治理主体的协同参与,创新治理手段与方法,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保障劳动者在数字时代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管所研究室主任王伟进建议,应加强适应数字时代劳动关系发展需要的法治建设,建立行业劳动基准协商机制,促进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健康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同时,要适应数字化转型趋势,尽快构建新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保障平台用工尤其是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教授王林辉认为,应将灵活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畴,可开辟招聘专场;增加灵活用工技能培训,特别是数字技能方面的培训;灵活就业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参与医疗、养老和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工会应相互协商,制定灵活就业者的考核奖惩标准;建立新型零工工会制度,保障灵活就业者的权利和利益。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李力行认为,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兼职、自由职业、传统零工、数字游民、数字经济时代的典型零工、电商主播等新型职业创业式就业、部分蓝领普工等多种就业形态构成了数字时代灵活就业的拼图。标准雇佣关系发生变化的背后是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这种变化很大程度上源于数字经济发展的助推。公共服务遇到“不以就业单位为基础”的新就业形态的冲击,为此在实践中需要扩大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在理论上也需要发展经济学对非正规经济的进一步研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