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加快改革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制度,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健全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以及因病、因残、因灾等刚性支出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生活确有困难,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自治区户籍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二)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统筹推进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到“十四五”末,全区城乡低保标准差距逐步缩小,争取实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持续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巩固提升城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救助、基本住房安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六条保障线”;对获得制度保障仍未脱困的城镇困难群众落实临时救助和各类社会资源帮扶“两个全覆盖”。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低保对象认定,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依申请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规范低保资金发放,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科学确定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帮扶 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低保渐退期政策,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
(五)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平时能够生活自理的特困人员因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的,视同阶段性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由受委托的亲戚(或他人)进行临时照料护理。及时足额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强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严格落实访视制度,压实照料服务人责任,保障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加强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到2022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
(六)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完善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认定办法。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情况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认定程序办理。规范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年度总额0.5倍以下(含)的,委托乡镇(街道)负责审核认定;0.5倍以上至2倍(含)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2倍以上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核认定。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各级审核认定救助金额权限,一个家庭(个人)临时救助年度救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年度总额的6倍。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七)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优化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在遭遇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助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障制度、社会 救助制度衔接,发挥制度保障合力,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
(八)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按学年评定受助对象,分学期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免除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以及孤儿 (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学前教育保教费;免除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按规定给予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无法到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特殊班)接受教育的6—16周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实际情况“送教上门”。重点资助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孤儿,免除其普通高中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学费,将其纳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和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 助范围给予资助。
(九)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坚持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加大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贫困孤儿家庭、特困人员等城市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重点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十)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纳入就业救助范围,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援助活动,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困难群众实现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
(十一)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优化设置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自然灾害救助项目,结合工作实际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对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救助。
(十二)发展其他救助帮扶。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建立儿童日常监护、医疗康复、教育资助等关爱帮扶制度,加强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做好艾滋病感染儿童、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落实村级儿童福利督导员服务费,保障履职需要。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的保护工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三假人员”(假身份、假姓名、假地址)提供临时性过渡安置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困难职工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失能特困人员、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购买商业保险。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相关费用。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十三)强化急难生活救助。对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对象和外出务工暂时失业且无失业保险导致基本生活无保障的农民工,由急难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根据急难情形直接给予临时救助。畅通急难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
(十四)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及时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对滞留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将落户申请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各相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十五)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纳入公共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简化审批程序,先行救助,不需要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的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十六)发展慈善事业。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开展“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对我区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慈善信托进行表彰。对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政策。
(十七)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基层社工站,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方面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
(十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从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安排的购买服务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量的2%。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
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十九)健全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各地要定期跟踪核查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变化,形成社会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县、乡两级要定期对困难群众进行排查,确保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保障范围,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二十)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建立“12345”、“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行接听模式,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
(二十一)优化审核认定程序。全面实施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改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认定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资金发放和监管工作。全面推行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充分运用“互联网+社会救助”,取消不必要的纸质证明材料,全面推进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无纸化审核认定。推广应用社会救助网上自助申请平台,实现社会救助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二十二)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机制。完善自治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实现政府部门之间实时数据共享。各地教育、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服刑人员管理、农机管理、渔政管理等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供相关数据,为认定机关审核认定和管理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七、组织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绩效评价。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积极培养、选树先进典型,营造学习先进、争做典型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并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自治区财政筹措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二十五)夯实社会救助基层基础。各地要加快建立县、乡、村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配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工作队伍,设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协助抓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公开公示、信息统计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救助申请、群众评议等工作。
(二十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加快建立涵盖在线办理业务、运转流程查询、风险自动预警等功能的信息平台,通过线上监测与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全程可视化监控。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责任编辑:苏荔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