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3 来源:公益中国网
近日发生的某亲子园的事件可谓一石惊起千层浪,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近年来,不正当对待儿童的事件屡屡发生,每次曝光都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讨论。然而侵犯儿童权利事件总是屡禁不绝。究竟应该如何保护儿童,让每个孩子都能被这个世界温柔对待?事件发生后,记者采访了多位儿童保护专家,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反思,对未来我国儿童保护工作提出建议。
尊重和保障儿童权利是儿童工作的准绳
壹基金儿童关怀与发展部主任王凯是一名公益工作者,主要关注和从事灾后、农村地区和特殊儿童(自闭症、脑瘫等)发展项目。王凯认为,此次事件表面上是服务机构的管理问题,实质则是儿童权利保障问题。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中将儿童权利归结为四方面,分别为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1990年,中国签署《儿童权利公约》,成为签约国之一。王凯认为,事件发生后,大家很容易想到处理和预防方法,比如刑拘肇事者、多安装摄像头等等。这些方法在
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底线问题的发生,但对儿童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才是一切儿童工作的根本准绳。
“用通俗的话来说,我们每一个和儿童打交道的人是否意识到,我们面前的这个孩子,虽然年纪小,个子小,但他/她有自己独立的意识、判断和价值观,拥有和我们成年人完全平等的权利?意识到这一点后,是否会进一步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王凯说。
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发展中心理事长李萍从事儿童保护和儿童权利倡导工作已有20余年。在她看来,儿童权利保护问题一直是全球性问题。1979年,瑞典率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针对儿童的体罚,此举对实现无暴力童年和维护儿童平等地享有与成人一样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尽管我国已在27年前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但李萍在工作中发现,家长、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等一线儿童工作者对《儿童权利公约》的实际知晓率并不高,了解儿童权利基本概念的人更是少之又少。采访中,李萍和王凯都呼吁在政策完善和立法的基础上,在一线儿童工作者中积极开展和推进《儿童权利公约》的普及倡导工作。
在儿童享有的四方面基本权利中,参与权是非常重要的权利,也是常被忽略的权利。在采访中,王凯和国际救助儿童会战略发展总监、儿童权利治理负责人钱霄峰均认为,应充分发挥儿童的参与权,对年龄较大、能够自主表达和主张的儿童,在有关他们切身利益的事情上应积极吸纳他们的意见、建议和参与。比如在一些社区儿童服务站中,鼓励儿童成立儿童工作委员会,由儿童自己来参与和决定服务站的活动安排等。
与成年人是权利主体相比,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钱霄峰认为,由于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低龄儿童没有能力主张自己的权利。遇到这种情况,儿童的监护人既有义务、也有权利帮助和支持儿童权利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家长有权利通过透明的信息反馈机制监督儿童服务机构尊重和保护孩子,一旦发现问题,有权及时沟通反馈,并敦促问题解决。
提倡禁止一切形式针对儿童的体罚
事件发生后,有一种观点认为,儿童工作者在繁琐日常工作中如何采取正确的管教方法、保持情绪稳定至关重要。对此,钱霄峰认为,应从两个维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首先,必须坚持禁止一切形式针对儿童的体罚。“也许有些家长或老师觉得孩子调皮或不守规矩,轻轻打一下屁股只是管教,不是体罚,但如何去判断何种程度的不当管教行为是对儿童的体罚呢?我们认为只有一个标准,就是对儿童真正做到零体罚,也就是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只有所有的儿童工作者,包括家长和教师,都认同对儿童零体罚,类似恶性事件才有可能被杜绝。建立对儿童零体罚的支持性环境非常关键。”
钱霄峰同时认为,针对家长、教师等一线儿童工作者的心理支持和疏导非常必要。如何通过专业的指导,帮助儿童工作者在尊重儿童权利的前提下,采取“正向教养”的方法对儿童进行管教,同时有效缓解自己的情绪和压力是至关重要的。
一线儿童工作者必须具备专业能力素养
李萍认为,儿童工作是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领域。在2016年联合起草《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的基础上,今年,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发展中心与国际救助儿童会、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共同草拟了《一线儿童工作者能力素养和行为准则指南》并计划于11月20日“国际儿童日”当天发布,为儿童相关公益机构的一线工作人员和其他直接与儿童接触的一线儿童工作者提出更加规范的行为要求,并呼吁对一线儿童工作者开展持续不断的职业素养培训。
《一线儿童工作者行为准则指南》指出,一线儿童工作者——特别是服务于社区儿童之家的工作者、儿童社工等,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以有效地开展儿童工作,保障服务质量,积极妥善地处理服务过程中的突发状况,为儿童提供优质服务。遵循非歧视原则、始终考虑儿童最大利益、保护儿童与促进发展、尊重并倾听儿童的意见是一线儿童工作者的四项基本行为准则。
应依法追究侵犯儿童权利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司法保障是儿童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采访中,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表示,不正当对待儿童事件发生后,应考虑追究三方面法律责任。
首先,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张雪梅介绍说,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虐待儿童问题给予了积极回应,在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后,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扩大了虐待的主体范围,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或单位纳入主体范围,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正案九还规定了本罪与其他罪名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已构成犯罪行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追究行政责任。张雪梅认为,即使对一些不构成犯罪的虐童现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做出相应规定:虐待儿童、随意殴打儿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拘留等治安处罚。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均规定,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幼儿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最后,追究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侵犯儿童权利给孩子造成身体心理损害的,监护人还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建立完整的儿童保护机制 切实保护儿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教授认为,此次事件反映出我国目前在专业的儿童养育、照料机构的相应管理方面是机制缺失的。儿童保护涉及家庭、学校等不同方面,不正当对待儿童需要涉及事前预防和事后应急处理等不同步骤,因此必须建立起完整的儿童保护制度。
童小军认为,完整的儿童保护体系和制度建设应以儿童保护为最基本的要求,这其中,儿童养育和照料机构的资质、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资质和素养、机构的管理规范、对从业人员的能力素养培训和支持可归纳为事前的“预防”体系,而一旦侵犯儿童权利事件发生,则应该立即启动处理流程,由相关部门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对侵权者依法依规给予惩处,特别强调对严重侵犯儿童权利者应全行业“禁业”。而将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的相关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等一线儿童工作者的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在入职前和在职期间开展持续不断的培训,则涉及师范课程改革的问题,也应被纳入整体的儿童保护制度建设中。
童小军还建议,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筹协调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不同职能部门、以儿童保护和福祉发展为主要职能的政府部门,统一牵头推进儿童权利保护工作。
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采访中专家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儿童权利和福祉发展,形成全社会尊重儿童权利、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责任编辑:陈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