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德安:民办教育要制衡资本意志
2016-12-30    来源:中国慈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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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甘德安:民办教育要制衡资本意志

  【无论有多少人指责和反对,也不管行业洗牌是否会引起民资退潮,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靴子”晃了十多年后终究落地。舆论质疑立法,为民办学校打抱不平,从教三十多年,尤其在民办大学担任过十多年校长的甘德安却为新法鼓与呼。他认为民办教育其功不可没,其过也不必讳言。】

  民办大学投资回报率可达60%?

  《中国慈善家》:十一月初,《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重大调整,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学校等。你如何评价新法对民办教育的作用?

  甘德安:我认为分类管理是对的,有利于促进中国民办教育发展。我先讲大学,《民办教育促进法》从2002年颁布至今,对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公立大学的问题是行政化、权力本位,民办大学的问题是资本本位,所有运作机制都以资本意志为准,而不是以教学、知识和学识为准。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很多人把它理解为“不代表不能营利”,这是很大的问题。2003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教育部8号文件),其中规定民办独立学院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这跟《民办教育促进法》实际上是相违背的,因为中国处于经济转型期,教育投入不够,需要调动民资来投入,就开了这个口。

  从好的方面说,后来全国陆续出现三百多所独立学院。从不好的方面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行业,结果出现了暴利。独立学院的创办人绝大多数都牟取暴利,投资回报率高达40%、50%甚至60%。圈内说法,办独立学院比卖淫和贩毒还要赚钱。有些打着不以营利为目的旗号的独立学院,说说而已,真正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独立学院和民办大学,我还很少见到。

  《中国慈善家》:正常的利润应该是多少?

  甘德安:按照国际惯例,超过8%就是暴利。8号文件颁布至今,都没对这个“合理回报”进行规定。分类管理后,营利性民办大学开始缴税,非营利性的民办大学与公办大学享受同样的政府支持。国家的指导思想很好,你要营利就按营利的办,现在的问题是打着非营利的牌子来营利,这是我们要防范的。

  《中国慈善家》: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争议持续了近二十年,2015年底,该法的修正案就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分类管理是国际惯例,为什么在中国推行这么难?

  甘德安:我个人理解,一是中国教育历来是慈善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更主要在于,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如果教育领域允许营利,资本会太贪婪,我想这个也是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忧和反对的原因。营利性学校可以做,但如果监管不好,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会重蹈覆辙,成为某些人牟取暴利的新工具、新武器。

  《中国慈善家》:有人担心,中国目前捐资办学的力量有限,不适合做非营利民办学校。

  甘德安:要是不搞营利性大学,民间就不太愿意投资,这是当前很热的观点。十几年前这么说,现在也这么说。我觉得是伪命题。中国大学从1999年开始扩张,有知名教授发了一份万言书,以五大理由陈述为什么大学要扩招,一是1997年金融危机;二是1996年左右的国企改革,大量职工下岗,高中毕业生就业压力大;三是产能过剩;四是中国的毛入学率太低,印度的人均收入只有中国的一半,而毛入学率是中国的一倍。再一个就是政府没钱,所以用民间资本办学。这句话有两个误区,比如政府的财政收入要用到什么地方去?首先要用在国防、民生、教育等方面。我们把那么多钱花在办国有企业,建高铁,投向海外,我们能不能把这些钱用在办教育上?我们把物的现代化看得太重要,把人的现代化看得很次要,培养人才肯定比盖大楼重要,为什么不把钱用到人的培育上来?1993年,中央政府承诺到2000年中国教育经费要达到GDP的4%,但是这个目标到2012年左右才实现,晚了12年,现在,国际标准是5.8%。

  其次,教育是要引导的。民国时期不是更穷吗?南开大学曾经穷得要死,厦门大学的陈嘉庚捐资办学,后来还卖掉几座大厦支持办学。我们要引导民间来办教育,不是引导民间资本来营利。二十年前尚且说得过去,现在说不过去了。我们现在都是GDP思维,没有从责任、使命、民族和人的高度考虑教育问题。民办教育这十几年,政府没怎么出钱,老板也没出钱,都是学生和家长出的钱。

  《中国慈善家》:有一种观点认为,民办教育很多争论,比如营利与非营利分类管理,其实是一些民办教育举办者自己弄出来的,他们既想自己赚钱,又想学校免税。你对此怎么看?

  甘德安:太对了。我曾经做过提案,银行有银监会,证券有证监会,保险有保监会,教育也要单独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放在人大,至少放在政协。中国有两千多所大学,教育部自己管学校,自己监督自己,相当于要提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

  尾大不掉

  《中国慈善家》:民间资本办学也是国际惯例,美国的私立大学如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都是国际顶尖学府。同样是民资办学,为什么在中国会异化?

  甘德安:有两个很大的区别。美国的私立大学属于社会,挣的钱是社会资本,中国达不到。我曾说民办大学既不姓公,也不姓私,它姓社,它的资本是社会资本,它的代言人代表社会资本的意志,这才是中国民办大学今后要走的路。美国是有钱人办大学,中国是没有钱的人通过办大学来挣钱。十多年前,中国政府资金不足,希望吸引民资来办学,想法很好,可进来办了民办大学,包括独立学院的人都成了富翁。小马拉大车,空手套白狼。

  还有一点,美国的公立大学都是州立大学,对州内纳税居民实施普惠制,符合条件就可以上大学,包括社区大学。但你要上好大学,上不了公立的好大学,你就要多交钱上好的私立大学。但中国的好大学是公立大学。美国的私立大学收费高、质量也好,中国民办大学是收费高,质量特差,这说明我们国家在公立大学与民办大学的制度设计上有问题。中国大学的格局是妻妾格局。公立大学是妻,民办大学是妾。

  我们最为嘲笑的莫过于中国足球。虽然,中国足球在国际上竞争是屡屡失败,如果中国大学也参与全球竞争,可能比中国足球更糟。以2015年为例,全国高校招生人数721万,民办高校招生人数177.9万人,占25%。民办教育越办越差,这对整个国家的高等教育质量冲击很大。

  《中国慈善家》:过去在监管上有哪些不足之处?

  甘德安:虽然,教学主管部门也要求民办大学进行年检与专业评估、本科评估,要求学校报材料,报数据,但明眼人一看就是数据造假。政府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中国民办大学横空出世,是在法律准备不足、政策准备不足、理论也准备不足的情况下,突然涌现出300多所。政府虽然出台一系列规范文件,但近来的只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尾大不掉了。8号文件出台后,不少地方政府制定了新规,学费收取后先进入政府财政,学校打预算,再从政府财政拨出,然而,后期学费监管完全失控、政府对民办大学扶持资金失控。我前不久到一个很有名的民办大学讲学,他们老板出了一本书,意思是说学校是我(个人)的大学。中国很多民办大学,有些已经办了三十多年,父子、父女当董事长、校长、副校长,民办大学家族化,这个大学能办得好吗?在全世界都可以说是很荒唐的。公立大学请一个系主任都要求是正教授,而很多没上过大学、没有学历和职称的老板,却到一线去当院长、当校长来领导这个大学,比如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你说合不合理?

  哈佛、斯坦福是私立大学,是社会的大学,不是私人和家族的大学,对吧?大学是公器,不是私器。不尊重教育规则,不尊重老师和学生,在民办大学是普遍现象。2003年我到陕西考察,一个民办大学说要打造东方的哈佛,中国的民办大学离哈佛、斯坦福有多远,他们根本不知道,连北大、清华都不敢这么说。

  “治理结构不顺,所有大学都办不好”

  《中国慈善家》: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问题?

  甘德安:资本得不到约束。我们说,问题出在前三排,根子就在主席台,民办大学的根就是治理结构,这次修法的核心就在于此。治理结构不顺,所有大学都办不好。现在中国民办大学都有董事会和理事会,但是基本是摆设,都是董事长和老板说了算,大学变成了一个公司,教授、博士变成打工仔。我们要承认资本的权力,它的权力就是选董事会,董事会的权力是定战略、选校长。校长的权力就是按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授予的条款来办学,履行教育教学权与办学行政权。现在的民办大学,校长基本上是摆设与跟班,这跟海外的大学风马牛不相及。海外的大学就是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学生自主、后勤服务。

  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对营利和非营利进行区分非常有道理,但历史告诉我们,即使原则对,没有细则也就变空了,因为可操作的空间太大。比如刚才说的“合理回报”变成暴利,十多年过去了,我们现在都不知道什么叫“合理回报”,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发改委都没出台文件。另外,细则出台后还需要监管到位,约束到位。政府不通过法律和行政来制约,靠个别校长和教授,是制约不了资本的。法律细化和监管执行,这两个根本问题需要解决,否则新《民促法》依然是空文一张。

  《中国慈善家》:你认为重点应该监督哪些问题?

  甘德安:一是要把办学者的投资资金转到民办大学的法人账户上,而不是放在投资者自己公司的账户上。要把学费收入管好、用好,用到学生与老师身上去。要把政府给民办大学的扶持资金管好,比如扶持民办大学的专项资金、扶持民办大学年轻教师的研究与培训项目。民办大学教师申请课题的经费要由课题负责人使用,而不是民办大学老板管控,等等。

  《中国慈善家》:海外的非营利大学有什么可借鉴的经验?

  甘德安:建立一个多边治理的董事会,由投资方、社会贤达、社区代表、教师代表参加,他们都有同等的权利;投资方的权力主要在选董事会与董事身上;而董事会的权力仅限于选校长与定战略,仅仅如此,越过这个权力就是越位。要从法律上研究董事长(理事长)与董事会(理事会)的关系。董事长(理事长)是董事会(理事会)的召集人,而不是董事会(理事会)的领导者。要从法律上界定、在实际中防范董事长(理事长)越位。还要防止,董事会(理事会)成为投资方的摆设,近20年来的民办大学董事会基本是摆设。

  要明确规定董事长(理事长)不能兼校长。董事长是负责战略的,是战略思维,校长是执行者,是执行者思维,和在一起必然不是失去战略思维,就是失去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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