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益性捐赠所得税优惠明确
2018-02-28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2月27日电  (记者李丽辉、吴秋余)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责任编辑:升平)

- 更多内容请阅读公益中国网电脑版 -
Copyright © 2008-2024 by www.appbw.com,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6038996号-01 版权所有:公益中国网
公益热线:13811047288 QQ:84468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