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道峰 中国扶贫基金会前执行会长
《中国慈善家》杂志邀请我在“道峰论公益”专栏中对永光和晓光最近有关永光新作《公益向右 商业向左》展开的争辩做个评论,确实让我大费脑筋。
这其一是因为永光自1989年投身公益以来,一直是行业的公认领䄂和旗手,一直用他的实践与智慧维护和推动行业的自律与发展,我自1999年误入公益以来一直以其为镜,正事正身,并得其诸多提点与支持,对他的书作评论,自觉公益阅历与功力不够;晓光是最早投身公益实践领域的资深教授,其理论功底深厚、调查研究深入、理论主张鲜明,自我误入公益行业以来,在理论、项目评估、行业研究方面得其颇多指点与支持,对其观点进行评论,亦觉理论功底显浅。
其二是中国公益领域行业不大,晓光与永光从“希望工程”开始并肩作战,惺惺相惜,友谊渊远,如今“二光”文战,措辞激烈,令吾惊心。
我与二位君子相交廿载,志同而道合,少言而契合,深以为吾生命中之重要篇章,每念及此,常怀感恩上帝加持之心。今我加入论战,深惧谊毁,更忧负导行业,则罪莫大焉。然经《中国慈善家》再次劝说,我还是提笔了,谈几点对“二光”之争读后之感,算是中国式的“和稀泥”吧。无以为评,仅求于教,不当之处,皆因才疏,万请海涵,并就教于来者。
左:康晓光 右:徐永光
关于公益的“利己”与“利他”
用“利己”和“利他”这样的两分法概念来讨论公益问题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方法,很容易陷入一种两难处境。如果我们认为人都是利己的,很容易滑向“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困境,似乎我们主张人应当完全自私,如杨朱学派那样不拔一毛以利天下,边沁学派的经济学就试图把那些甚至清教徒式的奉献和牺牲都归结到为名为利的“自私”概念中来,从而去构想他们那种“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理想,可是当一种概念失去它的相对性时,真理就越过了谬误的细微界限。因此边沁经济学因其忽视了社会存在的大量利他公共精神现象及其实践中暴露出的两极分化问题,而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猛烈批判,并催生了人类公有财产制度的社会主义大试验。
如果我们认为人都是利他的,很容易滑向孔子和孟子的性善论,似乎我们主张人性都是大公无私的,不关注自己的私利只关注他人的利益。在老子、庄子代表的道家和管子、李悝、吴起和商鞅代表的法家看来,乃至包括儒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荀子看来,这种性善论的利他主义,就是一种“伪善”,坚持这种伪善只可能带来谎言与伪装的道德,以及伪装的制度。因此,在“大公无私”的道德楷模背后常掩盖着伪装的“自利”。计划经济时代的公有财产制度给我们留下了这种伪善最刻骨铭心的历史伤痛与记忆。
这种二分法的讨论方法从古希腊和中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开始了,人类一直面临这种辩论的两难窘境。因为人本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动物,由于人的社群生活特性又使人变得更加复杂,因此简单归类概括人之本性的方法不符合人的差异化与多样性特质。
二十世纪初当拉普拉斯的概率论在物理学进一步推动成熟并逐步运用于经济与社会统计科学之后,为我们对社会科学讨论注入了新的方法,即概率统计。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讨论问题唯一常用的二分法,大数定律与正态分布,泊松定律与偏态分布,很容易实证并消除争议。
一条收入或财产统计的洛伦兹曲线就能证实一个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对立的社会是不存在的;一条可支配收入统计分布曲线计算出的基尼系数离差就能证实这个社会的两级分化程度等等。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心理学家马斯洛通过实证研究提出将人的需求或人性定义为从低到高五个梯级(生理需求、安全感、爱与归属、受人尊敬和自我实现),荣格等进一步将人更具体的人性差异划分为八型人格和九型人格。
用马斯洛的需求学说来定义人性,来说明慈善与公益的源头,以及欲为公益而奋斗之人的心态,是人在为解决自己基本生存之前提下有“受人尊敬”和“自我完善”的内在冲动使然,如法家管子所言“仓稟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防止了简单的两极化归类,不讲做不到的伪善“大公无私”,而讲很多人都可以做到的“私而后公”与“公私分明”,比较符合实际,也容易让人接受。否则如永光所言他就是为了完全利己的目的而放弃团中央组织部部长一职开始搞公益的,那么与永光对照的那些“利他”的人是谁呢?是继续在官场往上爬的人吗?此一对照,伪善立显,如无对照,利己之说完全失去意义。
如用荣格等人的九型人格(理想崇高者、热心助人者、成就至上者、浪漫主义者、观察思考者、谨慎忠诚者、勇于尝新者、领导权威者、和平主义者),来配合马斯洛需求学说解读投身公益的人,可能更切合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如果永光坚持自己的公益选择是“自利”,尽管他说的是“追求自由就是追求幸福”这一精神层面,但精神追求从来没有被定义为“自私自利”过,精神领域从始至终都是人类专属的“公共领域”,永光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偷换了概念,将人类通常讨论的“物质性自私”的人性塞进了“追求自由”这样高尚的“精神性自私”,因此很容易被误读为公益行业的每一个人为物质自私自利而做公益。这一点是我深为忧虑也难以同意的。
当然我完全同意永光的谆谆告诫:公益从业人员不要有只要做这个行业的工作就当然占领“道德制高点”的感觉,正如掌管着国家公器不一定就必然代表正义一样,要不然为什么那些“公器”乃至神圣的信仰中介——“教会”都被邪恶所利用而成为驶向腐败的战车?但是反过来,也不能因为你在这个国家公益没做好就否认公益这个行业的公共属性,撇开公益人的瓜田李下之嫌,以及利己利他这样的两分法纷扰不谈,“公益”肯定不是私属领域或私人空间而是“公共利益空间”,但它又不同于政府用国家机器强制公民纳税以维系的“公共利益空间”,而是基于宪法赋予公民权力通过私人自愿捐赠以维系的“公共利益空间”,它旨在公民通过自由结社构建不同于政府组织的公益组织去为国民与社会创建公共利益的同时体现自己的自由意志。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益的本质当然是“利他”即公共的而非“利己”即私人的,公益组织当然也就成为既不同于公司又区别于政府的一种组织发明与创造。当然有些人也仍旧可以说卡内基、洛克菲勒、斯坦福、盖茨、巴菲特、牛根生、曹德旺、特蕾莎、徐永光、白芳礼……等等的捐献(财富、时间、生命与智慧)都是为了他们个人的特殊“目的”和“私利”而为之,但这样的论调除了把人类历史上那些伟大的灵魂与社会的泥淖混为一谈从而让人类整体迷失成金钱拜物教的动物之外,我看不出还有任何理论与实践意义。
当然,公益的奉献未必就能有效构建起社会所必需的公共空间,有效地满足中国社会向现代化行进中的公共利益诉求,播下龙种收获跳蚤乃是这个世界的常态,而这个答案更加复杂,需要从政府的制度安排、公民对公益的自觉及行业先驱们的思考与行动中去寻找。永光的《公益向右商业向左》为我们提供了后一个维度的激励性思考。
关于 “公益市场化”
我是从做公益的第一天起就坚守“公益市场化”之信念的,也可以说我是“公益市场化”论的忠实拥趸。但我所说的“公益市场化”,是指政府的制度安排必须走公益市场化之路。因为公益既然是一个行业,这个行业的需求是全方位的,国家越接近现代化,这种公益需求就越多元化,从扶贫、济困、助老弱,到社区自治、环保、维护公平与公正、社会问责与监督,再到传统保护、文化互动、国际性民间外交、精神抚慰与疗愈……等等,不一而足。
另一方面,公益的志愿供给即财富与时间捐赠也是多元化的,有个人捐赠、公司捐赠、基金会捐赠、慈善信托、公益组织经营所得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等。一个供给和需求都是多元化的行业,不可能通过自上而下的“计划经济”(其实是“公益行政化”)之“道”来调节,那只能产生“腐败”与“低效”;而只能通过“市场化”之“道”来调节,这样才可能催生“公平”与“效率”。
所谓“公益市场化”之道,就是平等竞争、公开透明、公正裁决这三大构件形成的制度安排。所谓平等竞争,就是形成都由发起人最终担责的民间公益组织竞争格局,而这就要消除垄断,官办组织去行政化,民间组织发起人责任化,否则就不可能平等,也做不到公平竞争;所谓公开透明,就是要立法,《慈善法》既已出台,一切其他条例或部门规章与之相抵触就应失效,唯法最高,别用部门规章地方条例和领导讲话架空法律,2300 多年前的秦孝公和商鞅都深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人类恶行并与之开战,方奠公开透明的法权与法信;所谓公正决策,就是司法的独立与公正,看行为后果而不看主体出身进行公正判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公开的竞争秩序。
这样的制度安排,才能保证公益捐献对社会公共利益诉求响应的公平性与效率性,才能让公益组织为社会减痛,为政府深陷社会冲突细节的纷扰解忧,彰显社会公共精神。
至于坊间讨论的“公益社会化”从来就不能成为“公益市场化”的对应命题,也不清楚“公益社会化”的定义是什么,它本来就是社会化的啊。与“公益市场化”对应的命题是“公益行政化”,因为这是两种相互对立的制度安排,决定着公益的改革方向与我们对中国公益行业的未来期盼。在这一点上我跟永光完全一致,我也没看到晓光啥时候反对过这种制度安排与改革方向。而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以为我们应该是志同道合的战友,为之共同投入了我们二十至三十年的生命。
至于一个公益组织应当怎样在公益市场中生存、崛起与可持续发展,这不是制度安排层面的问题,是经营管理之道的问题,如果制度安排是公平公开公正的,业内诸君平等竞争,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不就可以了吗。
那么“二光”的分歧到底在哪里呢?为何晓光有这么大的“火气”呢?带着这个问题,我又读了一遍永光的《公益向右商业向左》以及晓光的驳辞。
关于公益与“社会企业”
原来根子在社会企业。因为永光本书的主题是社会企业。永光举了大量生动的社会企业案例来证明,中国的公益面临制度上的困境和政策导向方面过度行政化的问题,但更大的问题是公益界或公益行业的人“不争气”,以道德化自居,观念陈旧,不思进取,以致只会做无偿捐赠的传统公益产品,不会运用市场化的方法来做公益,以致公益行业所创造的增加值只占GDP的0.45%,占比与美国相差10倍。
因此,在永光看来,社会企业是解决中国公益快速发展和突破制度瓶颈的关键变量,因为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存在大量的商机,社会企业创投的方法又是世界潮流,能够得到资本投资并与资本的力量相结合,创造出前所未有的公益能量。这种社会企业的发展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力,谱写社会创新五部曲,即“公益铺路、商业跟进、产业化扩张、可持续性发展及有效解决社会问题”。
而在现实中,社会企业已经作为第四部门横空出世,为了吸引资本进入社会企业并促进其发展,限制分红其实是没有必要的,实践中也是挡不住的。这是“二光”的真正分歧点所在。
永光是一个永不停歇的“大男孩”,他要创新,他要变化,他要拥抱日新月异的新世界。晓光是一个严谨的学者,他要定义,要标准,要规范,要守公益的理论边界,他担心在永光的影响力之下其不适当的“公益商业化倡导”会使商业过度侵入公益领域,公益领域的领导者也会受此影响将社会企业变成他们解构公益资产、创造个人私利的工具。因此在公益行业很有影响力而又最爱公益行业的康晓光与徐永光,爆发了“二光之争”。此争为公益行业而非为私,君子之争耳,值得敬重。
我非常理解永光的心境和他的逻辑,我也非常敬佩永光为公益而永不停歇的探究之心、相信一切皆有可能的创意之心,并常受他的感染而驰驱自己那颗常感疲惫与受挫之心。但我也同样抱有晓光式的担忧,概而言之:
第一,中国公益当今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权大还是法大,是用部门规章或领导讲话治理公益还是用《慈善法》治理公益,这个问题不解决,就谈不上公平竞争的市场化法治环境,公益行业就无公平与正义之导向,仅靠引入社会企业的商业化创新方法能解决问题吗?
第二,公益行业是一个用私力贡献介入公共利益构建的行业,其大无边。尽管有些社会问题可以通过社会企业之商业化方式来解决,我也以为“公益向右、商业向左”的行为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可行,但不能走极端,毕竟大量的公益构建是不可能用企业化赚钱的方式来解决的,依然需要靠社会公益意义的坚守和公益理想的导引与规约,依然需要大量小而美的“雨滴”来润化人心、化解冲突,给人以精神动力,使其有被自己和社会当人看的感觉。
第三,社会影响力投资从而产生社会企业的浪潮主要在欧洲,其背景是持续半个多世纪席卷欧洲的高福利主义极大地推高了税收、助长了不劳而获的慵懒以及弱化了企业家精神,而政府花钱的无效和公益行业的不够发达(相对美国而言)使很多社会问题彰显低效与迟缓,因此在社会公益领域反而出现了很多商机,社会影响力投资受尤努斯教授格莱珉穷人银行的启发应运而生。
可是当握有公共资源的部门注意到这一趋势欲投入公益资源去支持社会企业的时候,马上就碰到了社会企业的定义和标准问题,因为错误的认定等于公益资源的错误导向,于是投资主体是否公益组织、是否限制分红等等欧洲关于社会企业的定义和标准就诞生了。
美国则大为不同,欢迎一切商业投资去解决社会问题,事实上任何企业都在不同程度地解决社会问题,否则它就不可能持续发展,但没有什么社会企业认定标准。美国政府只管拿了免税资格(501条款)的公益组织,因为你用了公益资源(免税),其中非公募的公益组织必须每年用于公益目的的资金不能低于总资产的5%,其余资产投于何种领域都可以,但其账务和所有信息全社会都能查到。因此对于福特基金会等类似的公益组织来说,将之前投入其它领域的资金的10%转来投入社会企业就很好理解了,其一他们评估过商业风险能取得回报,其二还增加了公益的信用。
但对于中国来说,情况则大为不同。以我花了二十年心血的中和农信小贷公司案例而言。扶贫基金会主导投资中和农信,当然是公益性社会企业,因为扶贫基金会从中和农信所得的回报只能增加中国扶贫基金会(公益组织)的资产净值并只能用于符合其公益宗旨的用途。如果由蚂蚁金服来主导,中和农信就是一个以农村中低收入农户金融服务作为细分市场的商业公司,说它是社会企业不是一般企业,只增加马云先生的荣誉感和内在心理之自我实现而已;如果类似的企业乃至阿里巴巴都属公益,那公益组织和商业企业的定义和边界就出了问题。
当然我们欢迎很多企业家来做此类的事情,更鼓励公益组织用一部分资产去做社会企业,但是否要推动商业投资的企业变成公益企业,必要性何在,确实碰到诸多政策、定义、标准和理论边界问题,值得调查、研究、讨论与深思。
以上观点仅向“二光”就教。借此加一句,晓光同学:你能在保持自己个性的前提下有话好好说吗?最后用老子的理论来做结:我们需要利用商业经营之道,但我们必须守住公益之美德。